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农产品之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原
料中有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蜂蜜,2000年11月该企业发现有一批价值8000元的库存蜂
蜜发生了变质,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发生非正常损失
的购进货物的账面金额×适用税率,但免税农产品的处理有所不同。因为在购进农产
品入账时,账面成本是买价扣除了10%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则实际购进金额=账面
成本÷(1-10%),因此若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10
%)×10%,而不能直接以账面成本乘以10%的扣除率,因为这样就少转了进项税额,
最终会少缴当期的增值税。所以,上述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8000÷(1-10%)×10%=889元,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8889元
贷:库存商品 8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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