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51)

录入时间:2001-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1信息】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 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纳财产、身份、行政、劳动等不同性质的多种法律关系。合同 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 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三)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四)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 事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不 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请求 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 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商品交换 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二)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 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政府对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干 预,被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合同法与物权法 均属财产法范畴。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所有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当事人财产关系提 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商品交换关系,即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曾先后制定了三部合同法,即《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律曾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 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立法体例与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 要求。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存在立法与执 法上的不统一,立法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融资租赁等合同种类、以及合同欺诈等问题也 未作规定,存在调整空白,所以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工作。经过长期的起草工作,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分总则、 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是一部详尽、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 律,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商品流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合同法》自199 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 时废止。为保障《合同法》的顺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通过 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合同法解 释》),该解释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二)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是活动难则,而前提是依法, 即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可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律 行为。 (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承担, 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 来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五)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地理 解法律,订立和履行合同,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还可对合同法律 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通常,对合同作以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 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 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 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 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对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 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 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 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 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两种合同义务承担的不同,从而使它们的法律适用不同, 如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 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典型 的赠与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 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 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须 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法律规定。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 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 均属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 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所以又称附属合 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