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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61)

录入时间:2001-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1信息】 第三节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 成立。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理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 理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 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 交付。 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 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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