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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29)

录入时间:2001-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1信息】 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法律责任基于违法而产生,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哪 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均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 能是企业法人,还可能是中介组织、临时性组织和政府机关。政府机关违法的法律后 果由该机关中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 歉。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单位行政管理章程所 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是国家机关和 单位对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的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 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 (5)降职;(6)撤职;(7)留用察看;(8)开除。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 没收非法财物;(5)责令停产停业;(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7)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1)责令改正;(2)撤销公 司登记;(3)罚款;(4)责令停止发行;(5)责令停止;(6)责令如数补足; (7)没收违法所得;(8)责令取缔或关闭;(9)吊销资格证书;(10)吊销 公司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所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其法律责任方式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即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刑 事处罚方式,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是主刑的一种补充刑事处罚方式, 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主刑有5种:(1)管制;(2)拘役;(3)有 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3种:(1)罚金;(2)剥夺政 治权利;(3)没收财产。 我国《公司法》中只规定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方 式。1997年3月14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刑法设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对违 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专门的刑事处罚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除了没有“法律责任”专章作出规定外, 在前面各章中也作有规定,我们在前面已有介绍。本节主要就“法律责任”专章中有 关内容并就新刑法的有关内容作些介绍。 二、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等条文中。 1.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骗取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 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 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 %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三、公司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 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 第二百二十八条等条文中。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不按《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 提取的金额,并可处以1万元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公司法》规定通知或公 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 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 上的,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7.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 或者关闭,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 十五条等条文中。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 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侵占公司财 产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 有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 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 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 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的收入归 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其中获取非法利 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对清算组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清算组不按《公 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 大遗漏的,责令改正。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 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 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作了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 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二十条至 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 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情节 严重的; 2.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 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 3.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 的; 4.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 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 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 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 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有关企业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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