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经济法》自测题参考答案
录入时间:2001-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1信息】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B 5、B 6、D 7、C 8、C 9、A 10、C 11、A 12、
B 13、D 14、B 15、D 16、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 4、ABC 5、BC 6、BCD 7、ABC 8、BCD 9、ABD
10、ACD 11、AC 12、ABD 13、ACD 14、BD 15、ABCD 16、BC 17、CD 18、
BCD
三、判项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四、综合题
1、(1)小刘代表捷洁店与洗涤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虽然王某授权小刘管
理的事务仅有1000元的权限,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
往中,没有从事与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被聘用的人员超
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案中洗涤公司符合善意第
三人的特征,小刘越权与其订立的合同依法有效。
该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符合仲裁应
具备的条件。
该合同纠纷,应由捷洁店向洗涤公司支付全部货款1200元,并承担拖欠贷款的违
约责任。理由有二:其一,小刘虽与洗涤公司联系,试图变更,但未得到洗涤公司的
同意。《合同法》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
并未达成一致的变更协议,所以合同未发生变更,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二,
小刘虽有越权行为,属无权代理的情形之一,但法律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
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各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
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本案中,小刘的无
权代理,由于被代理人捷洁店已将第三人送至的洗涤用品全部用光,表明被代理人对
小刘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所以该合同的付款责任应由捷洁店全部承担,小刘对
此不承担责任。
(2)捷洁店擅自转让部分洗衣任务的做法不合法。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经
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作为承揽人
的捷洁店,未经定作人某饭店的同意擅自转让部分洗衣任务的做法明显违反上述法律
规定,不合法。某饭店对捷洁店提出的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合法。《合同法》
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某饭店身为定
作人,可对承揽人捷洁店提出解除合同,并由捷洁店承担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但拒绝支付洗衣费用的要求无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捷洁店履行洗衣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只占一部分,即擅自转让给他人完成的部分,而非全部,因此某饭店不得
拒绝支付全部洗衣费用,而只能拒绝其相应的付款义务。
2、(1)陆某自己写借条借的1.5万元应由物资公司负责追讨,因为陆某与物资
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陆某用加盖开发公司公章的介绍信借来的1.5万元由开
发公司向陆某追讨,不应由物资公司偿还或追讨,可适用表见代理处理该借款。
(2)开发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
分配。根据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港商先期汇入而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应由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因为该款
项汇入实业公司账户,且被实业公司占用。港商提出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12万元损失,
应由实业公司和丙公司按比例承担。因为港商与实业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营
企业,由于实业公司和丙公司未按期缴纳出资,已构成违约,致使该合营企业终止,
因此实业公司和丙公司应对港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
止公司的决议是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拟定公
司解散方案,但最终的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3、(1)A证券公司从其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承销业务活动分析,应为综合类证
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要求,近3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5家。
其业务范围除证券承销业务外,还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