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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8)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 之用。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实施细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 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摊派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 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 绝。”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 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例如: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 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根据《专利法》, 企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根据《商标法》,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 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垃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 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 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 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 地登记机关。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 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 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 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 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 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 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 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 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 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 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 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 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 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 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 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 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 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 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 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 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也就个人独资企 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   (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 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 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 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 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 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 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   7.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 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 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 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 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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