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49)
录入时间:2001-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1信息】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
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由此可见,税款入库必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一段时间。但这样一来就必然影响
国家稳定地、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为此,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税都采取了预缴及汇
算清缴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
季度终厂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
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
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后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
及时办理退库。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
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
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
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
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
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
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
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
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
经营管理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
纳税所在地。但是,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民航总
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由
民航总局集中缴税;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由
邮电部集中缴税。
(二)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
纳税人一律于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
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
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统一执行现
行企业所得税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33%的税率。
(四)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
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
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
率) (1)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庆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2)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庆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3)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4)
上述公式(1)中所指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
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即联
营企业计算纳税时实际运用的税率。
上述公式(3)中所指税收扣除额,是指联营企业投资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
所得税额。如果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
其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缴税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
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依法补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应当补税,是对由
于地区间适用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
企业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
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
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
于投资方企业,适用两档优惠税率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
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为主表和附表,附表又分为指定附表和明细表,因
这些附表比较复杂,本书未予列出,只给出了主表,其样式见表5-3。由于该表的
填制比较复杂,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作出了具体说明,有关内容如下: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年度
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
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
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
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
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
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
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
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
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
加工业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
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
“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
让净收益”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
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
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权性
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
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
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
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1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负数,填入
“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4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
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
净额,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3行)。已资本
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贷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
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
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0行)。转让有关
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
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
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
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
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
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
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
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销售税金”:填报本年度内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消费税、营业税、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3.第17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
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
扣除。第18至42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4.第18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
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费中列支的工资。
5.第19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
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
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6.第20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
旧额。
7.第21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8.第22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
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
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1行填报。
9.第28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第29行“坏账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
损失。
11.第30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
的坏账准备。
12.第33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险部门的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3.第40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
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
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
费。
14.第42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8至41行以外的其他扣除
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
费用项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
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5至59行填报具体的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2行“其他
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5至58行以外的其他可
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
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
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 (94)财法字第00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94)财税字第00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13日 (94)财税字第00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4日 国税发[1994]22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国税发[1994]25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
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 国税发[1996]17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 国税发[1996]177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财税字[1996]07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19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9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08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国税发[2000]11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国税发[2000]119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