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
录入时间:2001-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1信息】 财务报告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审
计业务。财政部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对企业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与范围、审计计划、审计实施
和审计报告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审计目的与范围
1.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单位财务报告的以下方
面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
规定,即合法性;
(2)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即真实性;
(3)会计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是合理地保证财务报告使用者确定已审计财务报告的可
靠程度,给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一个可以作出正确决策的机会;不能被认为是对被审
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作出的承诺。
2.财务报告的审计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企业单位;
(2)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事项,以
及影响注册会计师作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
(3)被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计计划
1.企业要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其中要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及
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2.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查、研
究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计划,从中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作为实施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依据,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
(三)审计实施
财务报告的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两个方面的工作关系,正确处
理好两者的关系,是实施审计的重要保证。
1.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
整。
(2)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随时介绍有关情况,及时解释注册会
计师提出的问题。
(3)按照约定条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中的要求。
(1)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
(2)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
(3)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必要时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
算、分析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对审计工作认真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5)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6)对发现的被审单位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中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方面的错误,
提出改正意见和调整说明。
(7)对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会
计处理直接损害报告使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
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财务报告中的有关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等
问题,要向委托人明确提出。
(8)认真研究并整理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时出据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
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基本类型有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依照审计准
则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
则及有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无重
要遗漏;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可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财务报告的最好评价,表明被审计的财务报
告是真实、公允、合理的,是可以信赖的。
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时,如
发现以下情况,应发表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被审计单位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财务报告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不符合
有关规定,被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2)由于财务报告中个别项目失实,影响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
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恰当反映,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3)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财务报告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
又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4)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注册会计师无法适当地预计其对财务报告相关项目
的影响;
(5)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人为的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施某些必要的
审计程序,难以证实个别重要项目的真实情况。
保留意见只是针对财务报告审计中的某些具有较大影响的问题。除保留意见列示
的问题外,对其他没有问题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报告中仍然发表为无保留意
见。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地提出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被审计单位
又拒绝进行调整的问题,以及一些不能预计确认的未定事项。由于这些问题和事项的
存在,会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注册会计师作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引起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充分关注。
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如
发现以下情况,应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1)被审计单位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
财会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2)被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严重歪曲了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
情况,被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3)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或财务报告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且不符
合财会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
(4)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已知其结果将严重影响到财务报告重要
项目的真实反映。
4.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
会计资料,对应当审计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计工作,或者强迫注册会计师作
出虚假审计报告等行为,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无法取得必要的
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拒绝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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