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录入时间:2001-08-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1信息】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
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
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
要保证。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
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为了进一步
保障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会计机构和
会计人员管理,在《规范》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专门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
人员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职
业道德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
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
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
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
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
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
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
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
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
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
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
织结构特点,《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
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
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
能所替代。
(三)实行代理记帐是途径之一
《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
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适应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
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记帐、算帐、报帐问题的要求。代理记帐,是指由社会中介
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帐、算帐、报帐业务。这是随着
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
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这就产生了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适
应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要求的问题。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
质相当的会计人员;而且,有些经营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费用
上也较难承受。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记帐业务应运而生。为了肯定代理记帐业务,第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修订《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
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从而确立
了代理记帐业务的法律地位。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帐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
布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帐的条件、代理记帐的程序、委托双
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1.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条件。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至少有三名持有
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
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
和财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帐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帐许
可证书。
2.代理记帐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
有: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
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等;定期向有关部门
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承办委托人委
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帐的基本程序。首先,委托人与代理记帐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
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委
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会计凭证传递程序
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委托人、受托人终
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其次,代理记帐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
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
帐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第三,代理记帐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
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章后,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4.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对代理记帐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
承担责任,同时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对本
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
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
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
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帐人员的从业规则。主要包括: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汇票统一会计
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
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
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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