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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差额要作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某税务局的税务干部在日常税务检查过程 中,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常提出这样的问题:对超过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工资、招 待费、劳保用品等支出及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等在税前不能扣除的项目支出, 企业已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在纳税时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 额之间的差额,是否需要作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财商字 [1998]74号)明确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 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 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 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 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a20010731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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