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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能否用对方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上对方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录入时间:2001-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2001信息】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由于我财 务人员的疏忽,将A公司2001年2月份开给我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请问:能否用 对方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上对方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答: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的规定,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 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要联复印件亦不得 充作扣税凭证)。因此,贵公司取得加盖对方公司财务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不得作为进 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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