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的代扣税款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1-06-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6/2001信息】 在工作中发现,现在还有不少会计人员对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
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没有掌握,应纳税额计
算不准。本文以举例的方式试说明该奖金应代扣税款的正确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
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例如,某厂职工12月份取得工资2600元,奖金2000元,年终加薪1000元,其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奖金所得应纳税额=[(2600-800)X10%-
25]+[(2000+1000)X15% -125]=480(元)。如果该职工12月份取得工资不是
2600元,而是不足800元,假设为500元,则除了其当月工资、薪金纳税所得为零外,
计算奖金所得应纳税额时,还可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800元的差额,即:该
职工12月份应纳税额=[(2000+1000)-(800-500)]X15% -125=280(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