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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会计处理不应忽视或有资产

录入时间:2001-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1信息】 或有事项”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清偿因或 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 能在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95%)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 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可见,在特定条件下,或有资产也存在确认问题。 因此,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应首先区别或有事项是使企业承担义务(或有负债), 还是使企业形成了潜在资产(或有资产),对于或有负债,应当按其发生的可能性大 小,分别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加以确认或披露。如果或有事项已确认了负债,应设“预 计负债”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预提费用”或“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单 独列示,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如 果或有事项未确认负债,则不应设“预计负债”科目进行核算,也不在资产负债表中 反映,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类披露其形成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内容。对 于或有资产,除“或有事项”准则第6条规定外,一般不应加以确认,且一般也不作披 露,除非其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为便于理解,现将或有资产的确认、 计量、披露列表说明如下,并对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举例作一说明。   例:A公司于当年受到B公司的起诉,B公司声称A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软件版权, 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5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A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的 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委托第三家C公司开发的。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C公司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对A公司予以赔偿。截至年底止,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A公司在年 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B公司予以 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从C公司得到补偿基本 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假定诉讼费为4万元。   A公司:   因很可能败诉,应在年末确认一项负债,金额为30万元,同时可获得C公司的补偿 应确认为一项资产,金额为20万元。   年末,A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4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300000    贷:预计负债一未决诉讼340000   借:其他应收款——C公司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200000   年末资产负债表附注应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   B公司状告本公司侵犯了其软件版权,要求赔偿50万元。由于诉讼所涉及的软件主 体部分是有偿委托C公司开发的。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C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对本公司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本公司认为对原 告B公司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从C公司 得到补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 当中。”   B公司:   因很可能胜诉,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或有资产:   对A公司侵犯了本公司软件版权一事,本公司对其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50万 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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