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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哪些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录入时间:2001-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2001信息】 答: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 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 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 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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