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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企业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99信息】 问:某商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199 8年8月份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电冰箱25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680元 /台,折扣率为3%,实收价款为89240元,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 票上注明。当月进税额为5640元,该单位8月份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 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减除折扣额。 ”因此,应缴增值税为:   92000×17%-5640=10000元。  (a990630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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