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99信息】 问:某商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199
8年8月份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电冰箱25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680元
/台,折扣率为3%,实收价款为89240元,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
票上注明。当月进税额为5640元,该单位8月份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
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减除折扣额。
”因此,应缴增值税为:
92000×17%-5640=10000元。 (a990630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