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帐务调整 防止明补暗退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最近,泸西县国税局稽查分局查处泸
西县服务公司的税收违法问题时,除责令该公司限期到税务机关补缴其所偷增值
税859.92元、罚款3054.36元外,还对其下达了“税务稽查帐务调整通知书”,
并派出两名税务干部具体督促、辅导该公司财会人员对有关税务稽查帐务作了如
下调整。
一、对查出该公司1997年所偷应补的增值税37546.24元,因当年会计结算
已搞,与税收直接相关的会计科目已经结平。所以,应在帐户上增设“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及相应的“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会计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46.24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检查调整)
37546.24元
二、对查出该公司去年一至五月所偷应补的增值税21215.26元,其中:(一)
收取价外费用11951元(利息收入)未并入应税收入偷增值税1736.47元;(二)将
应税销售收入并到免税销售收入中,提取免税税金18291.27元;(三)短款收入
8172.91元未并入销售收入,偷增值税1187.5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查补属于本年度的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增
值税检查调整”及相关科目进行调整。以上三笔偷税有关帐务调整的会计分录分
别为:
(一)借:银行存款
11951,oO元
贷:销售收入——利息收入 10214.53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检查调整) 1736.47元
(二)借:应交税金——免税提取税金
┌──────┐
│18291.27元│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检查调整)
18291.27元
(三)借:其他应收款——短款收入 8172.91元
贷:销售收入
6985.39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检查调整) 1187.52元
三、查出该公司1997年、1998年1至5月共偷增值税58761.50元,而该公司
今年1至5月份帐面上有待抵扣进项税金57901.5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8)66号文《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价税数额和补税罚
款的通知》精神,税务机关准许该公司在其应补偷税中进行抵扣。尚余的应补偷
税859.92元,以及该公司应交的税收违法罚款3054.36元的帐务调整会计分录
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59.92元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3054.36元
贷:银行存款3914,28元
督促、辅导被查处企业财会人员及时对有关税务稽查帐务进行调整,使企业
会计核算资料与税务机关的稽查资料保持一致,既防止了企业“明补暗退”现象
的发生,又使税务稽查成果落到了实处,为税收征管夯实了基础。
(az990101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