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房改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不得计入损益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对参加房改而出售的住房,其收入、
损失或收益应如何处理,财政部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企业出售职工住房时,首先
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
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给职工而取得售房收入,借
记“现金”等,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售房结束,如果出售住房发生的净
损失,应当通过“住房周转金”科目进行核算。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果发生净收益,作相反会计处理,从上述处理看,企
业参加房改将职工住房出售给职工而发生的净损失或净收益是通过“住房周转金”
进行会计核算的。但有个别的企业,特别是盈利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将房改
中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而发生的净损失不是通过“住房周转金”进行核算,而是从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这样处
理直接影响了企业当期损益,将因房改而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发生的净损失,转嫁
给了国家,少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参加房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注意检查其帐
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避免税款的流失。 (at9803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