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奥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公司)为了达到逃避消费税和增值税,经过浙江琳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元捷贸易有限公司一系列票、款流转后,该公司所开出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绝大部分已被最终受票企业东营奥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抵扣燃料油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被告人程凯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法院查明
判决书显示,2016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程凯为虚开发票从中牟利,伙同姜某、梁某1玉(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临安区先后注册成立浙江琳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捷公司)、杭州元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捷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程凯等人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贸易也未对任何货物进行加工生产的情况下,以采购原油、沥青、重质油等名义,从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青岛博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公司)、青岛美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公司)、上海屹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唐公司)、上海昌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公司)、建德市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4503.73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7份,并将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变更为燃料油,为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东营市宝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湖州华某1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1公司)、青岛聚信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合公司)虚开税额共计4591.66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2份。为掩盖虚开发票犯罪事实,被告人程凯等人还与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运公司)等物流企业签订虚假委托运输合同,接受上述物流企业虚开税额共计32.77余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并与山东临沂玉麒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麒麟公司)等单位签订虚假的油料委托加工合同。
通过票、款流转后,琳捷公司、元捷公司所开出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绝大部分已被最终受票企业东营奥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公司)等单位用于抵扣燃料油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被告人程凯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
此外,该公司2021年7月14日,东营奥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列为执行人,案号为(2021)鲁05执恢66号、案号为(2020)鲁0523执754号。
调查显示,该公司还涉嫌采用将销售款项打入私人账户等方式逃避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对此,本网将会继续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