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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颁布时间:1970-01-01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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