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号颁布时间:2012-03-05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26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2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税则号列为11081300 ),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和2011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