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颁布时间:2019-01-08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二、企业协调员的服务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三、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事项:
(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三)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四)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六)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四、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当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认证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六、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所提问题的;
(六)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的。
七、本公告自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