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颁布时间:2018-11-01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以下简称“《进口提取单》”)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启动《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提取单》,并实时将《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进口提取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12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doc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