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 颁布时间:2018-10-24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海关归类工作的有序统一,现将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进口或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规范申报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