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颁布时间:2017-09-27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