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2号颁布时间:2015-04-17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已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了相关规章。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此前已按照保税工厂管理的企业,其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仍予以保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13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