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8号颁布时间:2014-08-11
为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积极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自
一、自
二、企业按现行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试点期间,限于在自贸试验区以“一批一证”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能对应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于以“非一批一证”方式进口的货物暂不进行无纸化通关试点,待条件具备时再行试点。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以外事项,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