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3〕14号颁布时间:2013-07-01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19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甲苯胺,英文名称为Toluidine,分子式为C7H9N.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LANXESSDeutschlandGmbH) 19.6%
2.其他欧盟公司
(AllOthers) 36.9%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