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颁布时间:2012-07-06
经国务院批准,自
一、对
第一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二、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三、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
四、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五、基金的征收缴库按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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