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颁布时间:2008-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