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4〕4号颁布时间:2024-01-17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拟于2024年1月22日启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换版要求
(一)自2024年1月22日起,本市税务系统启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新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旧协议)停用。
(二)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方式或纸质方式申请签订新协议,新协议的申请和签订流程与旧协议保持一致。新协议由税务部门统一打印,不得涂改。
(三)2024年1月22日之前已签订的旧协议法律效力维持不变,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新协议。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加强内部组织协调,提供系统运维保障,做好人员培训及对外解释工作,确保新旧协议签订工作无缝衔接。
(二)若新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税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库部门报告,并稳妥处置。
特此通知。
附件: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4年1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