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发[2020]22号颁布时间:2020-03-03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现就全省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各市州要认真进行2019年度医保基金决算,准确核实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额。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
(二)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三)省直医保参保单位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各市州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减征企业对象范围及减征期限,注意做好与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减免对象的衔接。
(四)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95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六)实施减征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七)参保单位应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八)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三、工作落实
各地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切实履职,迅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各市州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迅速制定减征实施方案。各市州要切实贯彻落实好本《实施意见》精神,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市州于3月10日前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报备本地区实施方案。不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还应提交相关测算依据。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市州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四)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各市州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