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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9]7号颁布时间:1970-01-01

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现就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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