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的方式及截止时间。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以书面材料和网上报备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报备工作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17点。
二、须报备的书面材料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
(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
(四)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签章的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五)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六)对本年度计提执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七)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八)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九)事务所执业证书(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综合楼7楼10号。
三、填表过程中,请严格按照每张表格的附注要求填写,特别要注意表格数据基准日期以及金额的单位。所有书面材料必须加盖事务所公章,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私章。在省内设有分所的事务所统一报备总所和全部省内分所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需填报表格的电子版请到省注协网站(http://www.scicpa.org.cn/)下载。
四、事务所的名称、地址、主任会计师、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分所名称和地址、分所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与会计行业管理网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照实际情况修改网上信息,但必须在提交年度报备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变更备案材料。变更备案需报备的书面材料见《事务所(分所)变更、终止报备指南》(下载网址:http://www.scicpa.org.cn/)。
五、网上报备。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的年度报备功能已经打开,各事务所必须在2010年5月31日17点以前完成网上报备。2010年5月31日17点起,网上报备功能将关闭,各事务所既不能再提交网上报备,也不能修改已报备的网上资料。凡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备的事务所,系统将视其为已经注销,并自动删除其原有的全部信息,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部24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撤回行政许可。
六、各事务所必须将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按要求填报。凡未按要求报送的,我厅将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报备工作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会计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白南翔86711615,朱永健、黄和成86651062。
附件: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