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青价费[2000]211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青价费[2000]211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处):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鲁价费发[2000]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公有住房置换交易手续
费收取标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按成交价的0.5%计收,最低100元,由转让方当事人交纳。
2.公有住房互换使用,按房屋互换差价的0.5%计收,最低100元,由互换双方当
事人各交纳二分之一。
3.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房,按房屋换购差价的1%计收,最低100元,由换购双方
当事人各交纳二分之一。
本通知自8月16日起执行。我市在此之前制定的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凡与
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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