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住房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青价函[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8-30
2000年8月30日 青价函[2000]21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住房担保贷款服务收费标准申请的函》(青房政函[2000]
19号)收悉。
你局所属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已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开展住房贷款担保业
务。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考虑担
保工作服务内容及贷款购房人的承受能力,并参考外地收费水平,经研究,现将有关
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在为贷款购房人提供担保服务时,收取担保服
务费,服务费年费率为贷款担保金额的0.8‰。
二、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要本着切实提高个人贷款购房工作效率的原则,制
定简明、完备的业务流程,为贷款购房人代办除他项权证外的各项手续,并提供一条
龙服务。
三、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本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届满重新核批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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