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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10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7-30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0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99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中评协《2010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中评协[2010]89号,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和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的要求,2010年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将联合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为核心的检查工作,切实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落实行业“优质主题年”从优质报告做起的执业宗旨,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实践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战略。现将本市评估行业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自查、抽查,促进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优质服务,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保证评估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检查工作办公室。由市资产评估协会秘书长担任检查工作办公室领导,负责组织领导资产评估行业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确保2010年的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成立检查工作小组。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从证券评估机构中选聘9名职业道德好、理论知识和执业经验丰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3个检查工作小组,同时为让检查工作起到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作用,今年我们从非证券评估机构中选聘若干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骨干参加到3个检查小组中,共同承担本市资产评估行业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
  按照《检查办法》的规定,本市协会负责对本辖区内非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本市2010年计划抽查9家机构,抽查比例约为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四)恶意降低服务费、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以资产评估机构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并可以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抽查以往年度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条件的持续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的情况。重点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执行情况,并兼顾其他业务准则和规范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履行的是否到位,是否形成了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评估报告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评估报告的。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重点检查签署人是否参与项目评估报告,是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是否冒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采用欺诈、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重点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评估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的复核情况,对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是否存在以分公司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情况。检查重点是:评估机构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出具票据情况;项目收费价格浮动幅度;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的投标报价;资产评估收费履约情况(项目取得方式、收费方式、计费依据或计费标准、业务约定书载明收费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
  (五)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相关条款。
  六、检查的方式
  以评估机构自查和检查小组实地抽样检查方式相结合,在机构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报告数量由检查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按出具报告总数量的20%(或不少于16个报告)抽取进行初检,然后确定8-10个报告进行重点检查。
  七、检查步骤
  检查程序以及检查人员的权利和检查纪律,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前准备工作。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所属检查单位下发的检查通知之日起,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
  被通知抽调检查人员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妥善安排,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到位。
  (二)检查组的实地检查工作。所有检查对象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3.安排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八、检查时间安排
  本市评估行业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从2010年8月4日起至10月30日结束,全部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和自查阶段(8月4日-8月27日)
  (一)协会成立检查领导小组,拟定《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二)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8月中旬对参加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中评协制定的检查工作底稿,掌握今年检查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三)各评估机构组织进行执业质量自查,8月27日之前报送自查材料,自查材料包括:
  1.自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1)自查工作的组织及实施情况;(2)自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3)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九、表十三--表十五));
  3.资产评估机构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之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一览表。
  (四)检查小组审查机构自查材料,确定检查机构名单,向被查评估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8月30日-9月17日)
  (一)各检查小组按计划到评估机构实地检查,一般每个评估机构检查3—4天。检查完毕后,由组长会同相关检查人员就检查情况同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交换意见,完成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写和评估报告的质量评分工作。
  (二)检查小组组长对检查小组填制的检查底稿及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连同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20-10月30日)
  (一)协会与各检查小组一同对检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对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专家会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与核实,确定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影响程度等。
  (二)对发现问题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及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及《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选出一个执业质量优秀的报告和一个执业质量劣质的报告作为典型案例,编写检查案例报中评协。
  (四)上报中评协《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九、表十三--表十五)
  2.2010年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业务质量自查表及其填写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之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一览表
  注:
  1.机构所上报自查材料和填写的表式需电子版
  2.协会联系人:杨建馨yangjx@shas.org.cn
  金红梅jinhm@shas.org.cn
  电话:64163547 传真:64163604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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