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费[2009]9号颁布时间:2009-10-13
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通过长江隧桥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免收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对“菜篮子”车辆、公交车辆(包括公交专线)实行定车定线,免收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
三、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5年,自长江隧桥正式通车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请你公司认真做好收费公示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