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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9号颁布时间:2009-10-13

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通过长江隧桥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免收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对“菜篮子”车辆、公交车辆(包括公交专线)实行定车定线,免收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
  三、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5年,自长江隧桥正式通车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请你公司认真做好收费公示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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