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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6]73号颁布时间:2006-04-05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教育局、监委、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农业局、商务局、人行、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发放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国发[2005]36号文件、晋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以及1998年以来,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已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但仍未再就业的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指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累计6个月、连续3个月不在岗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
  4、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除厂办大集体外,其他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同上款规定),以及1998年以来已与厂办大集体企业、其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此类人员不能享受税收政策。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下列人员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国发[2005]36号文件(即2005年11月9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须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原企业提出申请,企业经审核和张榜公示后十日内持以下材料(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其审核汇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七日内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及人员花名册(附件1、附件2);
  (2)《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须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经审核和张榜公示后十日内持以下材料(有主管部门的由其审核汇总并签注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七日内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中央省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及人员花名册;
  (2)所在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属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的须由主办企业确认);
  (3)下岗职工最后一次领取工资的工资发放表;
  (4)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过审核和张榜公示核实后,十日内持以下材料,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七日内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及人员花名册;
  (2)《失业证》或《就业失业证》以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证(国有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企业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破产未安置人员);
  (4)《失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委托书,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可通过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5、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就业困难对象”标志,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在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仍未再就业并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可凭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再就业的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使用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停止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2、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提供扶持政策的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工商、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要由用人单位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提供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定期交换和协查制度。
  3、各地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对有出租、转让、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等行为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按全省统一规定进行编号。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对《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5、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8、《<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招用人数认定后,十日内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持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须凭以下材料到原国有企业隶属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置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认定:
  1、改制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及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花名册;
  2、改制企业与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所招用富余人员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的证明;
  4、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原国有企业分离改制方案及有关部门的批复;
  6、改制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十日内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持以下材料及社区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中央、省属单位的下岗职工也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的军人退出现役的有关证明及《就业失业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自有资金证明;
  (6)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担保机构及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手续,转当地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审批,核发小额担保贷款。
  (二)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期和上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1、企业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经营场地有关证明;
  13、担保机构及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手续,转当地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审批,核发小额担保贷款。
  (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
  企业新增加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但超过20人以上的,可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企业与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9、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花名册及现有职工花名册;
  10、企业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2、企业申请融资的会议决议;
  13、企业情况介绍及申请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4、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15、担保机构或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手续,转当地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审批,核发小额担保贷款。
  对企业吸纳中央、省属单位下岗失业人员,需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吸纳使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在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按规定报批。
  四、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加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提交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证明》(附件4)。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及应补额度,并凭有关缴费证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企业。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持社区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招用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
  2、所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4、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出具《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证明》(附件5),单位凭审核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及应补贴额度,并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须向所在社区申报就业。由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后,到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依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报表》(附件6);
  2、《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及个人帐户清单;
  5、就业服务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花名册(附件7)。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报表》上盖章,认定为实现就业,并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补贴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拨付至就业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机构将上述补贴发放给本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同时,将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确认的发放补贴的有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四)企业(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和个人带头开发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需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补贴认定。
  1、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2、《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企业(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5、企业(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出具《企业(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审核证明》(附件8),并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申请岗位补贴。
  五、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劳务输出补贴
  (一)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的,须持以下材料按照职业介绍机构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9);
  2、《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免费职业介绍证明(在《就业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的提供免费服务的内);
  4、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介绍补贴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
  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凡提供免费服务并介绍成功的,也可按上述办法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年初要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对年度内的培训工作(包括创业培训)进行详细的规划。培训前,要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对拟培训人数、专业、教材、课时、收费标准等进行详细安排。《再就业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方案》须报同级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培训过程中,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督查。经过职业培训、在6个月内实现再就业的,可持以下材料向培训机构隶属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实行个人先缴、后由财政补助培训机构,再由培训机构退还本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上标注。同时,将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确认的发放补贴的有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具体补贴办法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机构培训费用证明。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初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生活确有困难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的,须持以下有关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
  3、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的证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的提供免费服务的内容);
  4、个人所在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的证明;
  5、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附件10)。
  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拨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四)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持以下材料,按照职业介绍机构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
  1、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
  2、《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免费劳务输出证明(在《就业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的提供免费服务的内容);
  4、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拨付职业介绍机构。
  六、其他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确定的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加强调配合。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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