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公安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公安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由国税部门负责,同时启用新印章,原自治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及各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行政管理印章同时停止使用。新印章名称、样式见附件。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印章名称(略)
2、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