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021号颁布时间:1998-08-14

     1998年8月14日 新地税四字[1998]021号    各地查处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凡偷逃税金额达到《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数 额的,应将偷逃税金额、手段、查处过程、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由地、 州、市局上报区局四处,区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