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优惠办法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
新政办[1996]90号
颁布时间:1996-06-10
1996年6月10日 新政办[1996]90号
补充规定: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新
政发[1995]49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企业,必须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 的优惠办法)(一九九五
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发后,吸引区外资金新办的化工企业(国家禁止的例外);
(二)经自治区计委批准并列入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新建项目;
(三)生产的产品必须是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