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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 

新地税二字[1995]088号颁布时间:1995-11-22

     1995年11月22日 新地税二字[1995]088号 现将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新党发 [1995)9号《批转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执 行中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发区税收政策实行的范围,限于在开发区内   注册登记并在开发区内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   (二)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 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经营期不满规定的最低年限而中途歇业的,应清算 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四)新办企业获利年度获利的认定,以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不得 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准。   (五)按规定所减免的税款应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不提挪作他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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