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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019号颁布时间:1997-08-12

     1997年8月12日 新国税进字[1997]019号    为了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严肃认真地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工 作,规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各环节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区局请认真组织学习, 并尽快转发有关企业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 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 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7 9号《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50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内资 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1994年1月2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 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需办理 退税的企业(以下均简称为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其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部门办理;乌鲁木齐地区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在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对取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凡经营、核算、管理人员及办公等均 在口岸所在地的,应在口岸所在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如有的企 业只在口岸 所在地办理申请,批准了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而核算、管理人 员及办公地点仍在总公司(或总机构)的,应在总公司(或总机构)所在地的进出口 税收管理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所在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退(免) 税。   三、出口企业须持对贸易经济合作部、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兵团外经贸委)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工商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登记证等有关资料,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其退 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退税 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核签章后,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同时将“出口企 业退税登记表”一份留企业存查,另两份分别由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及 外经贸稽核部门留存备案。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等情况,须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 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的退税登记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凭代理方主管退税的进出口 税收管理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开户 银行证明到生产  企业所在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其登记参照 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办理,但不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四、出口企业应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1-2名财务人员专职或兼职办理 出口退免税业务(以下简称办税员),办税员须经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 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未设办税员或办税员无“办税员证”的企业,各 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申请。   出口企业更换办税员后,应在15日内通知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 由该机关注销、收回原“办税员证”,并对新办税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办税员 证”后,出口企业方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否则,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不 予受理出口迟(税)业务的申请。   五、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办法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帐务处理后,于每月的 20号至30号按月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 收汇核消单登录表”、“出口退税单证汇总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销售明细帐汇总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 签章后,再报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消单登录 表”、“出口退税单证汇总表”填写的具体要求:   (1)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2)企业代码填写外贸企业在海关注册的代码,如一个外贸企业有多个企业代 码,应填写在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登记备案的海关 代码;   (3)部门代码是为外贸企业分部门核算、分部门计算退税而设置的,其内容按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列明的部门编号填写。非分部门核算或无需分部门计算退税 的外贸企业不填此栏;   (4)所属期应填写申报期,但在次年申报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的申报期,填写上 年度年末月份;   (5)序号按凭证排列装订的顺序编号填写,不得断号、重号;   (6)进货凭证号码:进货日期为1996年4月1日以前(不含4月1日)的 进货凭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号码,进货日期为1996年4月1日以后 的进货凭证,填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完税分割单”)的号码。“专用缴款书”和“ 完税分割单”号码的填写规则是:字轨号(4位)加票号(7位)加条数号(2位), 共13位。条数号为自加,如果“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上仅有一笔货物, 应加01,如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应加01、02等,以此类推。对于同一张“专用 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列明两笔或两笔以上的货物,应按其所列顺序填写,不得 汇总填报;   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注明的购进 数量填报,备注栏填写“WT”,“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零,备注栏亦填写“WT”。   凡申报退消费税的产品,须另填一份“出口迟税进货凭证登录表”;   (7)出口发票号按出口企业出口发票所列号码填写;   (8)报关单号应填写12位,如果报关单编号为12位的,应删去前三位码, 并在编号后自加三位码;如报关单为9位码,只需在编号后再自加三位码。自加的三 位码要按照一张出口报关单所列明的不同货物分别填写,如果一张报关单上只有一笔 出口货物应加001,如果有两笔或两笔以上的,可按顺序排列为001、002等, 以此类推。对于同一张出口报关单列明两笔或两笔以上同种货物,只是规格、型号不 同,也应按报关单上的顺序分别填写,不得汇总填报;   (9)核销单号按出口报关单上已列明的核销单号填写;   (10)如果申报的是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须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明的 号码填写;   (11)商品代码应严格按出口报关单左侧“商品编号”栏所列编码填写,填报 时不得用4位商品类别码,商品名称应详细填写全称(学名);   (12)计量单位原则上按出口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填写,报关单上如有两个计 量单位的,则填写海关第一标准计量单位;   (13)出口企业如果分商品按规格、型号明细核算,并要求明细办理退税,或 者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商品的海关商品码中的计量单位与本企业财务核算及进货凭 证上的计量单位相差甚远,又不易折算的,可按月填制“商品扩展码明细表”(一式 两份),申请追加商品扩展码。此表经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 按批准的“商品扩展码明细表”的商品代码和计量单位填写。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填写的具体要求:   (1)货物名称、进项税额、计量单位依据进货凭证列明的有关项目填写;   (2)在计算退税额时,如果进货凭证的商品数量大而出口报关单的商品数量小, 以报关单商品数量计算,如果出口报关单的商品数量大而进货凭证的商品数量小,以 进货凭证的商品数量计算;   (3)进货凭证和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必须一致。   (二)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抽纱、工艺品、香料 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 品报关出口的,可以持普通发票原件申请办理退税。   3、1996年4月1日以后进货的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4、出口消费税产品的,须提供消费税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出口销售发票;   7、如属外贸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方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签发的“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必须保证用于申报的各种单证都是合法有效的,保证各种单证与登录表 内容一致,对于单证不全、登录表及申报表字迹不清、计量单位不符、项目填写不全、 商品代码   使用错误、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出口申报业务,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将拒绝受理其 申报。   (三)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其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货 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 帐转入内销库存帐。   (四)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须向供货地 征税机关出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六、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办法   (一)本规定所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 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 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   上述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上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 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 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于纳税申报 期内按月据实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以下简称 “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 销售明细帐汇总表”、委托出口货物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料加工的“进料加 工贸易申请表”等凭证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预免、预抵税额手续。   “申报表”填写的具体要求:   1、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2、海关代码填写生产企业在海关注册的代码;   3、纳税人登记号填写企业在税务机关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号;   4、出口货物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左侧“商品编号”填写;   5、计量单位填写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如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与生产企业 财务核算的计量单位相差很大,且又不宜折算,可填写企业财务核算用的计量单位, 但以该计量单位计算的出口数量必须由海关在报关单上予以注明;   6、出口报关单号的填写方法请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有关内容;   7、出口销售额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帐的有关内容填写,但不包括出口免税货物 和出口不退税货物的销售额;   8、“内销货物销售额”、“征税率”、“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同“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生产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8日内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 申报表”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由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进出口 税收管理机关,由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生产企业将按 季汇总的“申报表”报送征税机关的同时,还须提供以下凭证:   1、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 应的本条第二款所列凭证;   2、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 书”(复印件)。   (四)国内企业将出口货物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又以“来料 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因单证问题不能申请办理免、抵或退税的,应 依据该部分货物的美元离岸价乘外汇人民币牌价乘征税率计算其不得抵扣的税额,并 从进项税金中转出,记入该货物的销售成本。   (六)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享受免、抵、退税 政策。生产企业购进该批货物出口后,应将这部分非自产货物的出口销售计入内销销 售收入中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按“先征 后退”办法办理退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后,应在财务上作出 口产品销售,并对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与内销货物一并计算缴纳 增值税。   出口企业须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代理方办理“代理出口货 物证明”,待收到代理方转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 核销单后,填制“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申报表”(见附表),报所在地 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申报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有关内容的 填写方法填写。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若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自营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 委托方必须提供经受托方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自营货物一笔销售、一笔 核销的,委托方必须提供经受托方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四)由征税机关签章的当期纳税申报表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五)出口销售发票;   (六)出口产品销售明细帐汇总表。   八、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后,按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办理免、抵税额的同时,还需附送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出 库单。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 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申 报办理退税。   九、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 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同时,还需附 送对外承包合同复印件。   十、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从满洲里、大连、上海、黄浦、婉叮、霍尔果斯出 口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超计划出口,出口非 计划指定卷烟以及从其他海关出口的卷烟,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出口后一律不退(免)税。   (一)外贸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 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 税的价格销售给外贸企业。   (二)外贸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 出口发票按月向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十一、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 工缴费等增值税发票、“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或“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 以及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进货凭证登录表的商品代码按报关单上的 出口商品代码填写,原材料的数量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工缴费进货凭证只填金额, 不填数量,备注栏全部注明“WT”字样。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报关出口的货物,按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申报办理免、抵或退税的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货物再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后,按 本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   十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提供的单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必须盖有海关的验讫章和经办人签章, 项目填写齐全、构稽关系正确,并带有防伪标签。报关单若有涂改,必须盖有海关的 更改章或附有海关验讫章的更改通知书。对于报关单与进货凭证及企业核算计量单位 不符,又无法折算的,须要求海关在报关单上注明与进货凭证计量单位相符的出口数 量。   (二)增值税发票必须是一次性套写。填写项目齐全,不得有涂改、破格现象, 数字之间构稽关系正确,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一致,专用发票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 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必须 加盖征收机关、银行及缴款单位印章、填写的项目必须齐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发票号码必须与所附送的增值税发票号码一致。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企业在向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 申报出口退税时,无论何种贸易形式都必须附送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并加盖海关验讫章,外汇管理部门“已核销章”。   十三、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 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 门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产品加工地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 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进 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十四、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一)出口企业在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签章的“进料加 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到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逐笔登记,办理备案签章手续后, 方可到海关办理进口料件的报关手续。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的进料加工合同,须持 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 业加工时,凭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料 加工贸易申报表”,经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 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外贸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 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 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三)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应先根据 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主管其退税的进 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以此在计 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上 述货物报关出口后,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对这部分进 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从应退税额或应抵免税额中扣减。   十五、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来料”和“进料”加工退(免)税手续的, 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一律不再予以补办。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 请表”的生产企业,海关已减免的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该企业的抵扣税额。   十六、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凭委托方《营业执照》( 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附本)以及与代理出 口货物有关的报关单、核销单向代理方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产品 证明”,经代理方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同意签章后,将“代理出口证明”、出口货物 报关单、核销单交给委托方,由委托方到其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 免、抵税业务。   如果代理方将自营出口货物与代理出口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代理方须向委托方 提供由代理方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签属意见并盖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如果代理方将自营出口与代理出口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并用同一张“出口收汇 核销单”核销的,代理方须向委托方提供已由代理方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签属意见并 盖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十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发生外商退货或外商拒收退运的出 口货物,须到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补税证明”同时将该 笔业务的已  退税款补缴入库。   十八、外贸企业将已记入出口库存商品帐的货物转为内销货物时,需到主管其退 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对已将进货凭证申报到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须填制该笔货物红字的“进货凭证登录表”、   十九、出口企业如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的,须在六个月内 到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报关单证明”、“补核销单证明”。 逾期不办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将不再受理此类事宜。   二十、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须在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上年度 出口退税及出口免、抵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其退税的进出口税 收管理机关。   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少补。清 算结束后,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将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及出口免、 抵税申请。   二十一、出口企业已经申报的退税申请,因退税单证有骗税嫌疑及电子信息明显 有疑问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已发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上述情况除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继续催函外,出口企业也应负责调查举证。凡从申报 之日起在一年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该笔货物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   二十二、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或 因撤并变更等情况,未及时办理论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将 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外贸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零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予以处罚。   凡发现出口企业涉嫌骗税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 四条、二百零五条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骗税数 额较大并屡次发生骗税的出口企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 部取消出口退税权和进出口经营权。   二十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十四、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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