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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17号颁布时间:1997-02-24

     1997年2月24日 新国税所字[1997]017号    现将国税发[1996]232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 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对城乡信用社清产核 资中,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进行帐务处理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图税局商同级清 产核资机构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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