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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98号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新国税所字[1997]098号    接国税函[1997]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向所属 企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分摊总机构管理费1590元,向所属企业新疆 天山锅炉厂分摊总机构管理费65476.15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总机 构的管理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 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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