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5日 新国税征字[1996]024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税务登记
换证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国税系统启用新的国标统一代码标识时间为1997年1月1日,原税
务登记15位码将继续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对于在1996年12月3
1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了提供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统一代码标识外,
税务机关要同时赋予其一个原15位的税务登记号。在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
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从左至右载明原15位税务登记证号,并注明“
此号码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
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时,实行统一识别号即采用居民身份证1
5位码。
三、用临时身份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期限以营业
执照经营期限为准。
四、一个单位有两个统一标识码(企业码、行政事业码),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
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时,按企业码办理。
五、实行柜组承包经营的纳税人其税收由承包人缴纳负担的,以承包个人身份证
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机构名称填写发包人。
六、金融、保险、邮电县以上机构(包括县)具备所得税纳税人三项条件的应办
理税务登记:
兵团(非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具备所得税纳税人三项条件的、应办理税务登记。
七、目前我区国税、地税机构没有分设的县,只能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一个税务
登记。
八、行政区域代码按国家统一划定的行政区域进行填列。
九、登记证所打印地、州、市简称暂定为:阿勒泰地区为阿山,阿克苏为新阿、
克孜勒苏州为克州,克拉玛依市为克市,除以上四地、州上下打印两个字外,其它地、
州、市简称用地、州、市名称的第一个字,打印一个字。
十、关于印制税务登记证,各地应严格按总局办公厅[1996]29号通知精
神办理,不能自行订购、制作,如有违反,将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防假借总局名义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
音像制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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