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19日 新国税处字[1997]00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1号《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对上述被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九家公司在新疆境内的分支机构
有关税务事项,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
以及时处理。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
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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