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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4号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新国税流字[1997]54号    针对目前部分地区反映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经区局研究,现将 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现金、信用卡、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购进货物,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付款凭证问题。   1、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纳税人应提供从其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银行提现凭证 或其它能证明现金收讫的凭证,并在查实有关财务单证及会计帐簿情况下,可予以抵 扣。   2、采取信用卡结算方式的,纳税人应提供购货地所在银行划转信用卡资金时出 具的信用卡取现单,方可抵扣。   3、纳税人(出票人)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购进货物的,提供银行承兑汇票 的影印件;经核查出票人、收款人与购销双方名称相一致的,应予抵扣。对纳税人( 持票人)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购进。货物的,应提供背书、转让后银行承兑汇 票的影印件,经核查背书人、被背书人与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相符的,方可抵扣。   二、关于商品削价税收处理问题   对纳税人因市场商品结构、季节变化、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影响,以低于成本价 或购进价销售的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实际取得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纳税人削价 处理后的损失,税务部门不宜按“非正常损失’’作税务处理。   三、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后,从销货方取得的返还利润、费用补助等收入,除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八条中的“三包”收入外,均暂不计 征增值税。   四、关于我区工业企业向在外省(区)设立仓库库存货物的税收问题。   对我区工业企业将自产货物库存于在外省(区)设立的仓库,应在其货物实现销 售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上述企业将货物直接发给在外省区设立经销机构的,应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处 理。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合并税收问题。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兼并、合并注销清理后,其资产、债务、债权及存货一并 被兼并、合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接收。对清算后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库存 货物,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清算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 足抵扣部分,并入兼并、合并企业处理。   税务机关必须对上述内容进行认真核实,严格征管交接手续。并及时做好被兼并、 合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   六、关于税务机关按月清理纳税人应纳税金后出现个别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前,税务机关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或月份的纳税情况, 实行按月检查清算时,发现企业以前月份进项税额的当期申报抵扣时间与付款时间不; 致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号《通知》规定追溯处理, 税企双方均有一定的主客观原因。因此,为实事求是的妥善处理这类问题,我们意见, 对税务机关曾经检查认可或未将现行规定告知企业的,在1997年底以前检查发现 的上述问题。凡在本年内以前月份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要在年度内符合付款条 件的应予以认可。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不再按此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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