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伊犁州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中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020号颁布时间:1997-04-11
1997年4月11日 新国税流字[1997]020号
你局伊地国税一字[1997]17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伊犁州霍尔果斯边
民互市贸易中心有关税收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区局研
究后,现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 《实施细则》第七条
之规定,凡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均是增值税的征税区域,包括
出口货物及“边民互市贸易中心”内所销售的货物。
第二,对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退(免)税政策的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
94]31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
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中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适
用零税率。二是按国家规定对某些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
增值税,只限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
第三,对企业和个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不仅不能退还出口货物的进项税
额,而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出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额”
据此,对伊犁州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货物的税收管理,我们意见:
1、该中心或中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报关出口货物,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
2、该中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入境的购物团体及个人销售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不论是以何种货币结算,或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
3、对进入该中心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不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092号第四条规定的,亦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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