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1日 新国税流字[1995]06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5]028号《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各地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建立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有关资料档案及月报制度。为了便于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务必在1995年8月15日前,将上半年核定的1995
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已抵扣的数额,以明传形式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
管理处;以后每月的报送。务必于每月三日前按本《通知》第五款要求进行上报,请
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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